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辽科办发〔2025〕127号)等有关规定,2026年辽宁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新药研发”“高端精细化学品与化工新材料”“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装备”3个专项,集聚省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服务重大公益民生,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将《2026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指南》(附件)予以印发并组织申报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人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网址//service.kuaikanmanga.com),进入“应用中心”模块,点击“申报进行项”进行相应类别项目申报。快看漫画 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含有涉密信息、敏感信息的内容,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2.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00至5月25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填报、附件上传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初审单位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初审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17:00。各初审单位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归口项目审核,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正式推荐文件和项目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系统。
4.各初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审核把关,对申报单位资格及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负责,各申报单位与初审单位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项目申报、审核推荐。
二、申报要求
1.重大专项按照专项、项目、课题三个层次管理。申报单位应根据重大专项定位和指南要求,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整体申报,申报项目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根据研发任务实际需求,项目可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总体目标。设课题的项目,每个课题应由不同单位承担实施,牵头申报单位须承担其中1个课题。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在2026年5月1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最终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准,经费预算按项目实施周期制定。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辽宁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详见指南有关说明。其中,由高校院所、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须联合省内企业,且企业实质性参与项目研发工作。
3.鼓励牵头申报单位整合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进行联合申报、协同攻关。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科研团队、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牵头申报单位须与所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包括省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知识产权归属等,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4.已申报本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联合体)、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省未来产业研发计划(重点、重大)项目且结果未明确为不予资助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项目。有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专项在研项目(联合计划、中试基地建设类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且财政资金资助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不在限项范围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5.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项目执行期内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支持40岁及以下(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青年人才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由青年人才担任项目团队骨干(即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团队成员前4人)的比例不低于50%。
6.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有在研省级科技计划(含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已申报本年度其他类别科技计划项目且结果未明确为不予资助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本次项目。有在研重大战略研究类、公益服务类、中试基地建设类以及未来产业研发类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可以牵头申报本次项目,但申报项目和在研项目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个。
7.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报单位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其他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8.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结合自身和合作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项目任务目标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企业牵头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70%,高校院所、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牵头项目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详见指南有关说明。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真实足额筹集到位,与财政资金分别实行专账核算。资金使用管理遵照《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4〕11号)执行。
9.为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项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签订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承诺书。
10.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仪器设备。对确有需要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项目,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说明所购置大型科学仪器的必要性并遵守查重评议、开放共享等有关规定。
三、联系方式
1.专项项目归口管理
新药研发:
前沿技术与基础研究处 曲恬松,024-23983459
高端精细化学品与化工新材料:
高新技术发展处 曹德人,024-23983700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与装备:
社会发展科技处 袁贞伟,024-23983676
2.科技计划综合管理
科技资源统筹处 李 昊 024-23983439
刘程远 024-23983407
3.信息平台技术支持
姚 盼 13898640078
朱东栋 13478491019
黄思凯 18004266870
快看漫画
2026年5月14日